澄海商标|商标起名有“底线”,这个“禁区”不能踩!
发布日期:2024-07-15 浏览次数:299
走在大街上,偶尔会看到用“爱屋吉屋”、“百衣百顺”、“魔鬼步”、“小蹄大作”等命名的小店。经营者如果想把这些看似既有才又个性的名称注册成商标,常常会被行政主管部门驳回注册申请。有不服气者发起行政诉讼维权,结果在法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以败诉告终。
何以如此?理由是这些商标注册申请踩到了“不良影响”禁区。
商标是产品跨入市场的敲门砖,要在市场中打出知名度,首先要注册商标。在行业竞争激烈的市场上,为了在竞争者中独树一帜、脱颖而出,往往倾向于选择能够彰显个性、标新立异的标识作为商标。但一味追求个性、博公众眼球,效果可能适得其反。一旦触碰公共秩序和良善风俗底线,就会遭遇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尴尬境遇。
商标起名有“底线”
很多人看过作者天下霸唱的小说《鬼吹灯》,然而围绕这个知名IP却出现了很多知识产权纠纷。“鬼吹灯”能否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上海小岛文艺创作工作室为海报等商品、戏剧制作等服务申请注册“鬼吹灯”商标。工作室认为投资人作为《鬼吹灯》系列小说的作者,“鬼吹灯”标识也具有区分于小说名称的显著性,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但遭到否决驳回,审理认为“鬼吹灯”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使用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易使人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联想,从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不良影响”条款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鬼吹灯”标识无法获准注册。
很多被拦在商标注册门外的各式各样的商标注册申请,有时因不规范使用汉字或成语也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与历史、文化、传统习俗等相关联,可能对我国文化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商标法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
那么除了“不良影响”条款,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还有哪些禁忌不得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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