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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注册公司|关于经营场所的“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新政策

发布日期:2023-11-01  浏览次数:491

 实行“一址多照”改革

不同市场主体登记在一个住所(经营场所)内而不影响各自经营的,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但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与隶属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

(一)对电子商务、网店、网络服务等行业,允许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园区等集中办公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二)对多个市场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或有共同投资人、相同控股股东的,经各市场主体同意,可以注册在同一地址。

(三)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没有投资关联关系,经业主同意,由登记在该地址的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出具承诺声明书,声明愿意共同承担因同一住所(经营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问题的,允许登记在同一地址。

(四)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汕头综合保税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指定的临时住所,允许注册多个(筹办)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住所后加注”(集群登记)”字样。

(五)同一地址原登记的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业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作出法律责任承诺、新承租人作出知悉声明后,允许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为其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实行“一照多址”改革

本市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所登记企业在本登记管辖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在不影响其它涉企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或监管的情况下,可办理“一照多址”,不必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行业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规范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审批

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发改、自然资源、城管、应急、生态环境、公安、住建、教育、文广旅、卫健、市场监管、烟草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市场主体住所的监管按市政府公布的《汕 头市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和《汕头市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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