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注册公司|关于经营场所的自主承诺申报新政策
发布日期:2023-10-23 浏览次数:590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促进投资创业,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新政策。
一 、实行“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制度
(一)、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承诺
申报+负面清单”制度。除《汕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 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所列不适用情形外,申请人申 请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只需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 息并签署《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即可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其它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包括:
1、 市场主体名称;
2、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并注明所属街道(镇)或经济功能区;
3、 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4、 住所联系人(具体使用人)及联系方式;
5、 房屋产权人及使用权取得方式。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区(县)、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街(路)、门牌、楼层、房号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无门牌号的,应当对申报住所位置进行详细描述。
属于《汕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住所承诺申报制度。
(三)、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制度。
二 、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即“住改商”)的特别规定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申请人除按本意 见第一部分第三点第2项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 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以及申请人和该住宅业主共同承诺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法律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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