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商标|第35类商标:我不是“万能商标” ,别给我贴“万金油”的标签!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386
我国商标中第35类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商标被传说为“万能商标”,从而导致近年来在第35类中突然涌现出大量商标注册申请。造成第35类商标申请量巨大的原因之一是公众存在第35类商标“万能论”的误区。
网络上有大量的言论认为第35类商标是“万能商标”,导致很多经营者在对第35类商标的认识存在误区的情况下盲目申请,不仅造成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给自己带来了商标维护的成本和商标被撤销或无效的法律风险。
商标第35类并不是所谓的“万能商标”。这个概念可能是由于对第35类商标服务范围的误解而产生的。第35类商标主要包括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尤其与为他人提供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相关。虽然这类服务在商业运营中非常普遍,但这并不意味着第35类商标可以涵盖所有类型的商业活动。
商标的注册应当与其实际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相符合。如果一个企业并不提供第35类所定义的服务,那么注册该类商标可能没有实际意义,并且可能会面临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中明确指出,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同时,强调了第35类服务的特点是为他人提供服务,而非为商标权利人自身业务需要从事的有关行为。
因此,企业在考虑注册第35类商标时,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进行,避免盲目跟风注册,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法律风险。
【例】采蝶轩案
在采蝶轩案中,原被告分别在广东和安徽经营名为“采蝶轩”的蛋糕店十余年之久。2012 年,中山采蝶轩以被告安徽采蝶轩在经营的面包、蛋糕等食品外包装上及店铺门头使用“采蝶轩”系列商标侵害其享有的“采蝶轩”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为由诉至法院。
安徽采蝶轩主张其在店铺门头上的使用“采蝶轩”的行为系对其在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注册“采蝶轩”商标的使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 35 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应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不应包括: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第 3503组的“替他人推销”项目,顾名思义是指替他人的企业经营或管理提供帮助。
本案中,安徽采蝶轩在店铺门头上使用涉案商标依然属于在“面包、蛋糕店”等服务上的直接使用,不属于为企业经营和管理提供帮助的服务。安徽采蝶轩并不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而是自身经营该店铺、销售自身生产的产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安徽采蝶轩的上述使用不属于在第 35 类“推销(为他人)”服务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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